為了讓我國經濟更好的與國際接軌,我國很鼓勵境內企業走出去,也歡迎境外企業走進來。境內企業走出去我們稱之為境外直接投資,簡稱ODI;境外企業走進來,我們稱之為外商直接投資,簡稱FDI。今天小編將通過幾個案例,給大家講一講FDI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中間的彎彎繞繞。
一、外商投資的企業間股權轉讓
第一個案例是涉及到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具體如下:
A公司和C公司是兩家外商獨資企業,它們的外方股東B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集團。其中B公司計劃將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C公司,轉讓價格為2000萬。為了完成這個操作,A公司向注冊地F銀行申請辦理FDI外轉中登記。
在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中,股權轉讓是一種常見的原因。通過股權轉讓,外商可以調整其在境內的投資結構,以適應其全球戰略的需要。
那銀行是怎么處理A公司申請的FDI外傳中登記呢?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文件規定,銀行要對A公司的這個申請進行是否同意準入的審核,審核過程中發現AC兩家公司都沒有過違規操作。在采取嚴格的要求深入調查和審核后,銀行依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文件,將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從注冊地銀行放寬至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最終同意為A公司辦理該業務。
同時,銀行又通過對A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股權分配、公司章程等書面文件做了全面調查和分析,最終確認該股權轉讓遵循了商業原則,公平公正,真實合規。
二、外商投資的企業間再投資
第二個案例跟上一個案例是同樣的背景:其中新增D公司(2016年成立,經營范圍為軟件開發和和集成電路設計等服務)。B公司對C公司進行FDI出資6000萬。C公司計劃將收到的6000萬資本金支付給A公司作為義務出資對價款。此外,C公司發生增資200萬,計劃將收到的增資資本金用于投資境內D公司。為了完成這些操作,A公司和D公司分別向F銀行申請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
在外商投資過程需要辦理的業務中,除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再投資也是需要登記的,再投資是一種有效的資本運作方式,外商可以將其在境內的利潤或資本金再次投入到其他項目中,以實現資本的增值。
在案例二中,根據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AD公司都按要在在F銀行進行了境內再投資登記。那再進行該登記時,應該提高什么材料呢?具體審核資料如下: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等書面申請
2.提交相關公司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FDI股權轉讓以及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業務非常嚴格,要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性和一致性。對于處理機構來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需要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嚴謹的工作態度。對于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的企業來說,一定要再相關法律法規合規的要求下做出申請,以免面對被駁回申請的風險。